锐科激光: 《董事长专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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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专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
代企业制度,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长专题会议事内容与程序,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和运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按照《公司章程》赋予董事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和董事会授权
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董事长专题会议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公司章程》
保持一致。
  第五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审议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等确定。董事长专题会议批准事项,不得超越董事长职权范围和董事会授权范围;
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董事长专题会议认为事项重大或
特殊,可以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
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参加董事长专题会议的成员包括董事长、经理层成员及其他相关部
门人员,经理层成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由董事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参会人员不能出席的,应向董事长请假。
                第四章 会议准备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长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题由公司董事长提议或者其他参会人员提出建议,
董事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案进行,没有列入议案的不
得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材料由有关业务部门准备,履行内部程序后,报分管领
导审核,董事长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材料原则上于会前送参会公司领导阅
知。有关部门应按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至少会前 1 个工作日提供相应份数的会议材
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审议议题由有关业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按照会议主持人的安排顺
序发言,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事决策应当集体研究讨论,重大决策充分协商,
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长在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文件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姓名;
  (三)议题及议程;
  (四)汇报人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审议结果;
  (六)其他。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决议以《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执行,
《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因
各种原因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做好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会议材料的管理和存档。
  第二十条 在对外正式披露会议有关内容前,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
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特殊情况下,会议结束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收回会议资料。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报告、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应每年向董事会报告通过董事长专题会议研究决策董事
会授权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公司经理层、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
公司有关部门承办,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董事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责任部门及时向董事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经理层,指锐科激光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解释权属于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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