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以下简称“《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
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
息。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发行的
H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含
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为使用者提供经济便捷的获得
方式(如证券报刊、互联网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公司A股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H股定期报告的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
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在年
度股东会召开日前最少21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在香港联交所刊发相关
报告。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
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六)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七)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八)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九)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
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
告。
(十)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的披露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
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条例》、《指引》和《香港上市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以
及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三)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要求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会审议及/或进行公告的关连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专
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
决措施。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 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通知公司,公司予以披露:
(一) 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二) 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
资信恶化情形的;
(三) 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当期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大幅波动(净利润与上
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应当刊登业绩预告公告。
公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
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根据
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告;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
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其他事项的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合规性审查,公司董事、其他高级人员审核,董事长签发后按照法定程序报
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进行媒体公告。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合规性审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
意。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
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
布,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并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违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信息披
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如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管理制度中关于“H股”“关联交易”等的定
义与《公司章程》一致。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
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