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准激光: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49: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
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下属子公司不得
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公司或下属子
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
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红
十字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
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
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
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
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
权益。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司一
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气象、
水利、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原则上公司对外捐
赠应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并
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为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
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
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或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经股东会审批的,由公
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三)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之前的
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所述“累计总额”包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下属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按照本
制度第十五条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捐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捐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
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或其
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频准激光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