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准激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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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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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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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上交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
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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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不得
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
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本
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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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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