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6-050
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2133 号);2025 年 11 月 1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哈尔滨
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546.24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53.7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到账,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
议。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出具《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
第 010065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
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向具有合法资质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中心项目”,
并同意公司后续与华耐视(苏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华耐视(苏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1、甲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设备研发中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
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吕晓斌、李方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 募集资金专
号 号 户用途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哈尔 洗设备生产
滨道外支行 研发基地项
目(二期)
智能检测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黑龙 测设备研发
公司 江省分行 中心项目
觉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苏州 测设备研发
分行独墅湖支 中心项目
行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