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微: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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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海通”)作为深圳大
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普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大普微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对交易各方履约能力发表如下意见:
  一、合同签署情况
SSD 的销售订单,订单含税总金额 51,457.4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34.91 亿元),
占公司 2025 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52.70%。订单交付期限为订单生效后 18
周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上述订单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鉴于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 100%,且绝对金额逾 2 亿元,保荐人须对公司和交易
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本次订单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界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因订单客户信息及具体细节涉及商业机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履行内部涉密信息
披露豁免流程,对订单客户信息及具体细节进行豁免披露。
  客户 A 为业内头部知名互联网厂商,信誉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履
约风险可控。公司与客户 A 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订单主要标的:企业级 PCIe SSD
  (二)订单总金额:51,457.40 万美元
  (三)订单生效条件:经双方书面确认起生效
  (四)订单交付期限:订单生效后 18 周内
  (五)除上述内容外,订单还就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单价、付款条件等内
  容进行约定。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订单含税总金额 51,457.4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34.91 亿元),占
公司 2025 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52.70%。订单交付期限为订单生效后 18 周
内。若订单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履约年度的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
响金额及影响的报告期将视订单履行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收入
为准。
  (二)该订单的履行,有利于在双方原有良好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合作关
系,彰显现有客户对公司的高度认可,对拓展公司品牌影响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促进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三)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
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交易对方履约能力进行了审慎分析,本次交易对方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订单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所掌握的情况,交
易对方项目需求明确,业务背景清晰,本次订单具备较好的履约基础和实施可行
性,公司将严格按照订单约定与内部控制要求,稳妥推进订单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订单具备较好的履约基础和实施可行性,
公司和交易对方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能够按照订单约定切实履行各方义务。
  六、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以美元结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将对公司实际确认的人
民币收入产生影响;同时,国际贸易环境、关税及出口政策的变化亦可能对订单
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交易双方虽均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但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经
济、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的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合
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七、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上述合同与双方需求相符,双方均具备较强的履约可行性。同时,保荐人提
醒投资者关注: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政策变化
等不可预见的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保荐人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曹岳承       王辉政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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