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智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44: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72-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72-3号
致: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2025年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修订)》(以下简称“《试点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公司回购股票的价
格(以下简称“购买价格”)之调整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提供与员工
持股计划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和陈述无虚假、误导、隐
瞒、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议案》,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由 11.65 元/股调整为 11.61
元/股。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价格由 11.61 元/股调整为 11.57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按照《试点指
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以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8),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含税)。
    鉴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根据《山东
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持股计
划(草案)》”)第三章“四、(一)”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
股份完成非交易过户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
下:调整后的购买价格=调整前的购买价格-每股的派息额。根据上述公式,调整
后的购买价格=11.611-0.037=11.57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尚未完成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
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由 11.61 元/股调
整为 11.57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持
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鉴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完成非交易过户之前发生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
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由 11.65 元/股
调整为 11.61 元/股,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就购买价格调整事宜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鹏鹤
                                  张   凡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山智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