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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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6-03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智能”)拟向民太安控股(深圳)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集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00 万元的借款,
利息按照年利率 3.9%,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 36 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股东会审议。
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的合理规划,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民太安
智能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民太安集
团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整体风险可控,民太安集团和
其他第三方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由公司、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太安安全”)、深圳福睿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亮、深圳启远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百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
其中,公司持有民太安智能 59.04%股权,民太安安全持有民太安智能 19.23%股
权。民太安集团为民太安安全的大股东。
  民太安集团因经营发展需求,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申请提供财务资
助。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
智能拟向民太安集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00 万元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 3.9%,
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在前述额
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形。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民太安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 年 2 月 7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实际控制人:杨文明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对集团内部企业的支持性服务;国家法律法规允
许的投资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深圳民太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44.95%股权,深圳中民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持有 42.60%股权、杨文明持有 7.67%股权、深圳市博欣文化装饰有限
公司持有 4.78%股权。
  (二)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元)
       资产总额                         751,195,458.95
       负债总额                         443,073,926.03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147,747,871.24
        项目             2025 年度(人民币元)
       营业收入                         815,121,287.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813,459.5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民太安集团存在担保、抵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押、诉讼与仲裁,合计金额人民币 1.67 亿元。
  (三)信用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民太安集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四)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民太安集团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民太安集团提供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民太安智能目前尚未就财务资助事项与民太安集团签署借款协议,民太安集
团及民太安智能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主要内容拟定如下:
  (一)甲方(出借方):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乙方(借款方):民太安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 万元
  (四)借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
  (五)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 3.9%,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六)借款用途:日常经营周转资金
  (七)违约责任
外,还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
止。
同时乙方应按挪用金额的 10% 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
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的合理规划,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
能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民太安集团
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整体风险可控,民太安集团和其
他第三方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为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将密切关注民太安集团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如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
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向民太安集团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不会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利率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民太安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整体风险可控。因
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向民太安集团提供财务资助。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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