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街道罗田社区罗昌路 88 号厂房 101 至 1501、 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罗昌路88号厂房101至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富桥三区一 1501、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富桥
三区一期厂房A1栋一层至三层,邮政编码:
期厂房 A3 栋 101、201、301,邮政编码: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相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以提供。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
地点现场查阅、复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
露秘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