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32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
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公司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同时根据《河
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冀国资字〔2026〕56 号)
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现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一、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一)为充分发挥公司集中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
效率,强化供应链管理,公司拟统一采购润滑油脂并销售给所属子公
司,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需增加“润滑油脂批发、零售”(最终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
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线、
电缆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建议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
批发、零售;电线、电缆经营;润滑油脂批发、零售;日用杂品销售;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述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二)为依法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严控对外担保代偿风险,根据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冀国资字〔2026〕56
号)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审批,董事会行使对外提供担保权限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
供担保。”
建议修改为: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百分
之四十。单户企业对外担保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出现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为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审批,董事会行使对外提供担保权限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二、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根据《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冀国资字
〔2026〕56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关
于对外担保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建议修改为:“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单户企业对外担保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出现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为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