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 关联方识别流程与报告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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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明确公司关联方识别的流程与
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
告知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号;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
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名单;
  (二)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五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
况:
  (一)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二)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名单;
  (四)前款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五)上述第三项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六条   如果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则该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上述规定在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二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七条   上述申报的义务将持续至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具有
本规定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处理日常业务时,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而未被确认为
公司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确定公
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下发到各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在更新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该清单由董事会
办公室下发到各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
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为关联交易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 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和资料;
  (三) 按时提交审批或披露所需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
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四) 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在与新增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等进行业务洽谈时,
应对可能发生的交易金额进行预估。对预估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各责任单位应
收集有关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的背景信息和基本资料,以识别是否可能发生潜
在的关联交易。上述信息及资料收集工作应在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前完成。上述限
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与法人进行业务往来的,预估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二) 与自然人进行业务往来的,预估金额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关联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被及时识别和申报的,各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识别出
该关联交易时,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或降低违规的风险,立即按规定申报
该项交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及
时办理关联关系的申报、隐瞒或协助他人隐瞒关联关系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在关联交易审批、
信息披露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股东会罢免
等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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