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整体业务
状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
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上述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
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
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当年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有扩大
股本规模需要,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同时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营情况及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拟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并经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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