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32 证券简称:广东建科 公告编号:2026-034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
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要求,公司经营范
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调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
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结果为准。变更后的具体内容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五金产品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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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封存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人
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
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
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
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效能评估服
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
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光污染治理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市政
设施管理;海洋环境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生态资源监测;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物联
网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软件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仪器仪表
修理;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标准化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消
防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广告发布;政策法规课题
研究;工程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绩效评
价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期刊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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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省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优化治理
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条目较多,本次修订中,因删除和新
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
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
再逐项列示,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确保上述事项的顺利进行,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
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等相
关事宜。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及经营范围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
三、修订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更好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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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部分治理制
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上述修订的治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订的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全文将同日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四、备查文件
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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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新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相关条款中所述“法律、法规”相应修订为“法律法规”、“截
止”修订为“截至”、标点符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前述修订因涉及
条目较多,若原《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物联网技术研发;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系统开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五金产品研发;
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
制品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温室气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体 排 放 控 制 技 术 研 发 ; 碳 减 排 、 碳 转
建筑及土木工程的技术服务、技术 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在线能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质量的 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
检测、监测、测试、试验和安全鉴定, 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
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研发;计算机软件、 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的开发及销售;自有 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
房屋租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据
安 全 评 估 ; 建 筑 文 化 传 播 宣 传 策 划 ; 设 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
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术 咨 询 服 务 ;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软 件 开
编辑出版《广东土木与建筑》;公共机构 发;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
节能技术服务、能源应用优化与控制、 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
建筑环境优化与控制及净化产品开发与 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销售;计量技术服务 运行效能评估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技术咨询;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
染防治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光
污染治理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市
政设施管理;海洋环境服务;自然生态
系统保护管理;生态资源监测;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
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销
售;智能机器人销售;软件销售;物联
网设备制造;仪器仪表修理;机械设备
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标准化服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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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新条款
量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环保咨询
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广告发布;政策
法规课题研究;工程管理服务;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绩效
评价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
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期刊出版。(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九十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本章程规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定的人数范围内提出董事候选人。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
(二)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人数范围内提出董事候选人。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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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
会设独立董事三名。 ,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
…… (十二)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工资
(十一)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年 总额预算方案、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
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工资总额 ;
清算结果;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
。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略与科技创新、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ESG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
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事担任召集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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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新条款
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ESG与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 成员为三名,主要职责为:
会成员为三名,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科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 技创新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出建议; 投资融资方案、金额500万元以上公司科技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计划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金额500万元以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上公司科技计划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并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金额500万元
提出建议; 以上技术引进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进行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研究并提出建议;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 (四)对公司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
金额500万元以上技术引进或科技成果 建议,对公司ESG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
转让、许可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SG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审阅公司ESG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事项相关报告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五)……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
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提出整改建议;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
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
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
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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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新条款
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
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当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
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
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
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
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负
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
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
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
报告;
(七) 发现本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
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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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新条款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 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
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
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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