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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提升利润分配决
策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波家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 —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
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以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
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 3 项规定处
理。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
施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内容: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具体情形之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意见,所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未按照分配政
策现金分红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
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八、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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