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6-05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8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8 人,代表股份 176,823,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6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2,780,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93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6 人,代表股份 64,043,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749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 59,273,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5 人,代
表股份 59,273,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
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220,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
反对 563,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弃权 39,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670,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827%;
反对 563,3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5%;
弃权 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68%。
曾麒麟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均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160,052,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154%。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42,502,58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肖亚红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将担任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同意票数:160,055,01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168%。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42,504,99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李毓麟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161,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4%;
反对 61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2%;弃权 5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611,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825%;
反对 610,4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9%;
弃权 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164,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4%;
反对 61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2%;弃权 48,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614,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884%;
反对 610,4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9%;
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164,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4%;
反对 61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2%;弃权 48,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614,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884%;
反对 610,4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9%;
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17%。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21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2%;
反对 556,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5%;弃权 48,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669,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802%;
反对 556,0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1%;
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1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何煦律师、陈特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