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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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安徽
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 14:00 如期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河北路 123 号华人健康总部 A1 栋 1501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26 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35,772,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41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13,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6,453,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87,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15%;反对 5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26%;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表决结果:同意 236,445,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9,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40%;反对 4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81%;弃权 1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9%。
表决结果:同意 236,448,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82,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777%;反对 4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50%;弃权 1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74%。
表决结果:同意 236,45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84,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67%;反对 4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4%;弃权 1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9%。
表决结果:同意 236,438,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2,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99%;反对 4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81%;弃权 10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0%。
表决结果:同意 236,445,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9,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40%;反对 4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4%;弃权 1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06%。
表决结果:同意 236,440,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4,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57%;反对 4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4%;弃权 1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9%。
表决结果:同意 236,445,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80,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74%;反对 4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69%;弃权 1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7%。
表决结果:同意 236,437,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1,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87%;反对 4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86%;弃权 1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7%。
表决结果:同意 236,450,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84,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01%;反对 4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42%;弃权 1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7%。
表决结果:同意 236,400,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35,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29%;反对 37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66%;弃权 2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5%。
表决结果:同意 236,438,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2,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11%;反对 4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4%;弃权 1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5%。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442,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7,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138%;反对 4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86%;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7%。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440,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5,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25%;反对 4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99%;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7%。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442,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6,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93%;反对 4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5%;弃权 1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3%。
表决结果:同意 236,46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01,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839%;反对 38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86%;弃权 1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5%。
表决结果:同意 236,438,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2,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44%;反对 4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77%;弃权 1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9%。
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438,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2,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44%;反对 4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94%;弃权 11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均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陆 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梁天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