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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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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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
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
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
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7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29,758,68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2%,均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平台参会。以上股东均为截
至 2026 年 8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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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 1、
议案 2 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及其关联股东
需对议案 1 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 1 至议案 3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
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108,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1,085,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反对 2,052,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弃权 14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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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996,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8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0,517,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反对 2,575,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弃权 18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表决结果:同意 326,149,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9,671,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反对 3,345,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弃权 2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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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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