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独立董事共同推举吕岩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
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受托表决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与明牌实业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明牌实业将其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5886481 股股份以及协议委托期限内明牌实业因
瑞丰银行实施送股、配股、拆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额外增加的瑞丰银行股份所对应的
除收益权、处分权(包括股份质押)
、知情权、认购增资/优先购买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中的表决
权委托给公司行使。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受托明牌实业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表决权,系公司直接持
有瑞丰银行股份后,明牌实业对其持有的瑞丰银行表决权受托主体所作的相应合理变更,公司
实际拥有的瑞丰银行表决权比例仍然为 4.54%,股东表决权排名第二名,同时公司向瑞丰银行
派有董事,对瑞丰银行的生产经营决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公司对瑞丰银行的股权投资按权益
法核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
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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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岩 林明波 潘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