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等文件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符合规定的实施情形,且未出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和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条件等安排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涉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且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3 名激
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对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近期 1 名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离职,根据《股权激励方案》
及授予协议的相关约定,其剩余激励期限内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原价
收回,不再予以激励,涉及股票 50,000 股,该部分回购金额为 50,000 股*1.26
元/股=63,000 元;另外,1 名首次获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考核
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实际可
解除限售比例为 24%(即原预定解除限售比例 3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80%),按规定需回购注销其第二期剩余 6%所对应的股
份,涉及股票 148,200 股。同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加计利
息,该部分回购金额为 148,200 股*1.26 元/股*(1+1.05%*2)=190,653.372 元。
本次合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98,200 股,回购总金额为 253,653.372 元。
上述回购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