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
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
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的义务,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聘任董事会秘
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 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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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
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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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
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整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 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七)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 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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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九)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二) 关注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十三)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
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
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公司
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
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
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
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
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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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
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会秘书,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
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公司有权
视情形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
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
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细则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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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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