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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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公司
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日常审计工作,公司提供必要的
经费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务等相关专
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公司尚未公开披
露的内部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
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察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监察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监察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监察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监察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察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监察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监察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察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察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监察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以及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
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
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汇总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
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建议,由公司审计委员会综合平衡,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外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他职能部门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提出
审计需求,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实施。
 (二)做好审计有关准备工作,确定审计组成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应当
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指令或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
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业务和财务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及有价证券等资产,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和制度、重要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调查、访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四)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提出改进的合理化建议;在审计现场工作结束之前,应汇总各项审计发现,向被
审计单位反馈,对于沟通后双方仍持有异议的事项,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将意见
签署于现场反馈的纸质文件。
 (五)审计终结,对工作底稿进行归集整理,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征
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当进一步审核研究,与被
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确定后,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
司相关负责人审阅。经批准下发的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七)被审计单位必须落实审计意见,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
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落实报告。
 (八)被审计单位完成审计意见落实和整改工作后,内部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
计单位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应列入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之中。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
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
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监察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
异议,可向监察审计部反馈,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审
计委员会裁决处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
位应当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整改
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开展后续审计,检
查被审计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
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公司
提出相关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符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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