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
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
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子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资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
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高比例送转股;
(二十一)证券发行;
(二十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三)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九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公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的同意。
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
部门。
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登记,如果下一环
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
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
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证券事务部备案。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第二十五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西证监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需要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
作人员等所有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3、内幕信
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
附件1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美锦能源 公司代码:000723 内幕信息事项:
与上市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序 证件 证件 知情 所属 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所属单位 本人签
姓名 国籍 公司关 职务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登记人 登记时间 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号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类型 信息地点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类别 字
系 名 件号码 方式
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美锦能源 公 司 代 码 : 00 07 2 3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方
重大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决策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式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禁止的证券
交易行为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本单位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事项: )公开披露前,认
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不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