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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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
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
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
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
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环境类
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类
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
作的决策与指挥,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董事长(组长)不能履职时,由公
司总裁(副组长)代行组长职责;董事长(组长)、总裁(副组长)均不能履职
时,由董事会秘书(副组长)代行组长职责。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
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媒体、
报刊、投资机构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
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
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
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有关情况,做
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设置 24 小时值班电话接受预警信息的报告。值班人接
到预警电话后应当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
应当立即向分管副总裁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向分管副总裁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会同董事会
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
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
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如实进行
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措施,
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
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
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股东负责人员或其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态的进展情况;
管、公安、司法、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沟通,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重组等)。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灾害、事故灾难等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不利影响;
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
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处理;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
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
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应当分析和总
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涉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问责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内部问责制度另行开展
调查、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工作;相关责任人员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利害关系
的人员不得参与对该责任人员的调查、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
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
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证券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如需),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
展趋势、公司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相关
事件处置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
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确保与各部门、单位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
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预警、避险、
避灾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
公司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公司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
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不正确履职等行为的,公司对有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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