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46: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
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
类利用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实施的违
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公司的未公开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
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下同);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分管证券事务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财务部部长、副部长;
  (五)公司内审监察部工作人员;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如有);
  (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
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以数
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等创新形态的媒体,
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微信(含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微信服务号、企
业微信)、股吧、论坛等社交媒体、手机媒体、网络视频、数字电视、互联网电
视、手机电视、播客等。
  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
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监控对象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资料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
规范的档案。
  监控对象的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的,监控对象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 2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做好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
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六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自
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
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编造、传播虚
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
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公司一旦发现监控
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的,应当立即
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指
令。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
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并将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督促其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
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和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
有泄露内幕信息、发布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编制
书面材料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以作为监控对象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    全体监控对象均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新
媒体监控工作及相关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经济
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上报公司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太阳电缆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