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 持
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
断,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
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
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份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
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 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 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六) 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 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
(八) 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 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 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 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 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
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 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 安排;
(四) 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
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
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
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三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
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