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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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
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当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
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
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
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所涉及的重大交易、关
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董事会聘请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并设置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对需
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
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
咨询 (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除上述人员
以外,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
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提供
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
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一般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
关人员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关人
员)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声明。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的决定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质询或查询函等
任何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
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涉及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的质询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在与涉及的相关部
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
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
回复。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
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
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是指根据《证
券法》相关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解除、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 由于与前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
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
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时,各部
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
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
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 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细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及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要求。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
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披
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细化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要求。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
息。
  第九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及电子信箱供股东咨
询。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公司有权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二)暂停或取消其职务津贴、股权激励收益(如有);
(三)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罢免其职务;
(四)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早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
                                 “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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