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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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及报送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
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十七)《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前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指各子公
司、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
  (四) 档案登记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 机构
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 或者披露重组报
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
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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