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
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
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
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的范围:
等;
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场勘察实物;
关证明材料;
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
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报告: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后制定审计方案。
计不在此列。
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或总经理。
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内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
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总
经理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
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
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
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
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七章 内部审计执业保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
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经费,公司应当予以支持与保障。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
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有权
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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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