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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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
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与实际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以及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错
误、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八)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董事会秘书统筹协调,董事会办公
室按监管要求及时完成差错信息的补充或更正披露,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董事会秘书应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收集、
汇总与责任追究相关的资料,梳理差错相关情况、分析产生原因,并结合资料梳理情况
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方案,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情况说明与意见反馈,将相关资料
及处理方案一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八条 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
未勤勉尽责导致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
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根据差错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对责任人给予相
应的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
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违法违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 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 拒不执行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差错并挽回公司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冲突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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