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控股子公司;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起草和修订,
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
《股票上市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定期报告
告。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
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进行业绩预告。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二)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主要包括: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
开澄清。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
真调查、核实。
(三)可持续发展(ESG)报告
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经公司 ESG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第八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
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相关单位,根据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起草定期报告各章节的内容。
进行汇总并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进行初审。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所网站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单位需报经公司总裁同意,事前应报告董事会秘书备案。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公司信息
披露中的工作职责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应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董事
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五)公司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制,明确定期报告、重大信
息临时报告等应当向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范围,以及相关报告起草、
审核、报送流程,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规范予以披露。
(六)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部门或本单位信息报告及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
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收集、起草、审核、报送相关信息。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公司本部部门联络人应确保将须予披露
的信息及时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各事业部、控股子公
司联络人应将本事业部、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信息按事项管理归口及时
报送至公司本部对应的相关部门,由本部相关部门联络人收集、核实,
并确保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七)上述各类单位及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
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分别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和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分别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
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调研及信息
沟通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促进其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在接待上述机构、人员时,应填写《投资者、中介机构、
媒体来访接待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公司接待人员应当坚持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并按照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只能披露公司已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尚未
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拒绝回答,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每年 6 月底前,将整理好的上一年度对外披露信息文件归档。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报送的报告、请示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一)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二)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时,
应订立保密协议,相关当事人应承担保密责任。
(三)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按照《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四)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按照《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
部门以及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给公
司造成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