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充分了解其
教育背景、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及履职经历,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管理经验,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情形。
二、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同意
意见,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以下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王玉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巩报贤先生、朱庆国先生、王加强先生、
屈靖先生、李财祥先生、赵小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周娟娟女士为公司财务
总监;聘任李财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合规,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应
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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