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现代: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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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经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是指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对外披露或者报送的各类报告和
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
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或者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内部追责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追责方案,逐级审批后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
进行报告。必要时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如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
议。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参照公司违规经营追责制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如下:
  (一)批评或诫勉。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
  (二)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除
劳动合同;
  (三)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其他
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四)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责任
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情况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
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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