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26-03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结合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现修订为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提请股东会表决。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他非法收入;
法收入; (四)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五)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为己有;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偿责任。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款第(六)项规定。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相关具体事项,本
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