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60号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瑞股份”)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
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
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
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杰瑞股份为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
杰瑞股份是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由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杰瑞股份现持有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17309H),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证监许可[2010]60 号)核准,杰瑞股份于 2010 年 1 月向社会公众首次
票的批复》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烟台杰
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0]45 号)
同意,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0 年 2 月 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股票简称“杰瑞股份”,股票代码“002353”。杰瑞股份属于股票已依法在国务
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二)杰瑞股份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杰瑞股份最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其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20717309H
成立日期 1999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住所 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志勇
注册资本 102,385.5833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油田专用设备、油田特种作业车、油田专用半挂车的生产、组装、销售、
维修、租赁(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需要审批的设备);油田设备、矿山设
备、工业专用设备的维修、技术服务及配件销售;为石油勘探和钻采提
经营范围
供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专用载货汽车、牵引车、
挂车的销售、租赁;油田专用设备和油田服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计算
机软件开发、自产计算机软件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
除外);仓储业务。
经营期限 自 199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49 年 12 月 9 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公司已经登记成立,登记状态为
“在营(开业)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杰瑞股份为依法设立并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试点指导意
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内
部审议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
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
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经公司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
司核心人员,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核心人员等。
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数预计不超过 32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
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等自筹资金、公司配比的激励基金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其中,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380
万元,公司配比的激励基金金额不超过 2,380 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杰瑞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五)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为 4 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计算。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后,本员工持
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在存续期届
满前两个月,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
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
持有人持有本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前述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
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
由公司自行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表决
权除外);公司已制定《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规则》,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管理、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变更及终止等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
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对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该项权益的转让、处置,员工在离职、退休、死亡以
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的权益处置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八)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下列事项作出
了明确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长李志勇、副
总裁李慧涛、副总裁路伟、副总裁张伟、副总裁张洪耐、财务总监崔玲玲拟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无一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
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
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
致行动关系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均设立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将独立核算,本员工持
股计划与仍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公司董事长李志勇、副总裁李慧涛、副总裁路伟、副
总裁张伟、副总裁张洪耐、财务总监崔玲玲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外,本员
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存续的员工持
股计划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员
工持股计划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规。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法定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员工持股
计划已履行了下列程序:
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员工持股
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核心人员与公司长
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主动承担公司长期成长责任,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竞
争力,推动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十)条的规定。
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烟台杰瑞石油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
东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
前公告本法律意见。股东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
《试点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
序,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合法合规,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
发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
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
议。
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
资时参与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的相关规定。
六、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股东会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
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相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的相关规定。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规则》等相关文件。
持股计划的进一步实施,公司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
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
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
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
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的相关规定;除董事长李志勇、副总裁李慧涛、副总裁路伟、副总裁张伟、副
总裁张洪耐、财务总监崔玲玲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关
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规;公司已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试点指导
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已履行
的法定程序合法合规,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后方可依法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相关
提案时的回避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事业合伙人 6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崔成立
_____________
蓬金贵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