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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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创 业 板股 票上市 规则》 (以下 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 规
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
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
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
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
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
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及其他待办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
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
明。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
立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
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
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
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
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
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
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
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董事会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
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董事会秘书负责董
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
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
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
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
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以保证对外联系畅通。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
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
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筹备、组织程序:
 (一)关于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
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筹备会议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达公司董事及其他
规定的与会者;
 (三)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判断相关事项
是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报告董事长;
 (三)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组织编写信息披露文件;
 (四)对于信息披露的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子
公司准备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答复监管部门,并将有关问询内容和答复
情况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关于子公
司有关事项管理的规定,对触及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
根据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因提供资料延误或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合规时,
公司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
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
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予以
处理。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本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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