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6-06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
案》。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
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
授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上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至预留
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199 人调整为 197 人,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数量由 723.50 万份调整为 719.50 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8.70
万份调整为 102.70 万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为 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为 152.00 万股,为一次性授予,授予人数和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
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在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人数、数量、行权/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
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
定。
七、备查文件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