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的授权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的授权日)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 2026 年 8 月 25 日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以 20.47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494.00 万份股票期权。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此页无正文,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
首次授予的授权日)》的签署页)
吴晓俊
张 莹
李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