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6-101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7:
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任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
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
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的;
(四) 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
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 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六) 法律法规、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
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
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北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
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
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
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
交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
交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北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检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
整改,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
照北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
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北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北交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负责与北交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
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
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
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
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
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