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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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3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6-099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5:
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
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
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
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用累积投
票制的,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
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
最终所投的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人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集中或
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超过应选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集中或
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当选,但每位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少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少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四)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多于”均不含
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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