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6-102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8:
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新赣江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
取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
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
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
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
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