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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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6-070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
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的选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
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经
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
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
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
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
决票数,任何股东、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
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
称选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弃权。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
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多轮选举特殊投票规则。若股东会当日因选举程序需要开展第
二轮选举,投票规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经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完成投票的股东,无需重新参与网络投票,
其已完成的网络投票结果持续有效;
  (二)当日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需针对第二轮选举事项重新进行现场
表决;
  (三)将原网络投票的有效结果与现场股东重新表决的结果合并计算,以
此确定第二轮选举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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