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瑞医药: 现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2: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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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障运营资金需求、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自有的闲置资
金的管理。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
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现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为首要前提,不得投资高风险产
品。
   (二)流动性原则:现金管理的期限与公司资金需求相匹配,确保不影响正常
经营资金的使用。
   (三)收益性原则:在保障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选择收益相对稳健的产
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
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
审议披露程序。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
得超过额度范围。
  第六条 公司自有资金的存放方式包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
存款等,相关存放方式由公司财务部门自行决定,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含现金存放),应当遵守下述规
定:
  (一)投资品种:
低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收益凭证、理财产品、掉
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中低风险债券等产品。
  (二)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审议要求: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八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及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的决策权、签署相关产品协议等一切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产品的发行主体、明确金额、选择品种、签署合同等,由公
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九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编制现金管理计划审批表,审批表应对产品、风险、金额、收益率、期
限、实施计划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交由财务总监签字审批。
  (三)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四)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五)负责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管理所涉及的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
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对投资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必要
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
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审
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
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
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决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应当根据阶段
性购买情况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签约金融机构名称、投资额度及期限、资金来源,是否
存在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投资产品的名称、类型、年化收益率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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