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
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该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承担日
常工作及相关事务的分管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相关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
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
开会议审议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或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
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
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
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
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前述人员及部门根据
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材料、
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
后必须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兼
任董事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承担与公司董事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四章 履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进行定期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评价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如发现董事会秘书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或者存在其他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公司将对其进行责任追
究;情节严重的,将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自本制
度生效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
兼职等与本制度要求不一致的,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制度规定。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经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