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 大东方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2: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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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或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实现证券
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商
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
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经公司批准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为,应遵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
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及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控制规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
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除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证券
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长批准。
   (四)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
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五)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公司
章程》等规定有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
进行,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及人员办理具体事宜,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
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
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
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组长,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负责证券投资日常运作及管理的
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担任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经过股
东会或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或审批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
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
事务。法务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
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合规决策程序并最终由
董事长签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等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根
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报董事长签批后
再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
况。每月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
和风险控制情况。当证券投资项目发生重大或异常情况时需即时报告董事长,以
利于及时组织应对决策。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
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
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
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六条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公司董事长分别指定
专门人员保管,分离控制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的操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在证券
资金账户上的调拨须履行公司的相关审批程序,并均须经董事长最终审批后才能
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
资机构的服务。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 为防范风险,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
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二)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三) 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 20%时,证券投资部门立即报
告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要集体讨论是否止损。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严格遵循合规操作的要求,不得发生违法违规或
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必须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及程序,至少要由两名人员
共同控制,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实行账户类操作、资金类
操作、交易类操作的分类授权、密码分设的分隔操作,以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
机制;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并向证券投资领导小
组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应控制在必
要的最小范围内,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保守公司证券
投资秘密,严禁泄露证券投资信息,并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便利牟
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
好资金使用的日常对账及账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
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提供
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
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
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经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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