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
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
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
能,科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
的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类衍生业务)和以货币、
利率、汇率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掉期业务(以下简称货币类衍生业务)。
除此之外,不得开展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业务。
第五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期货、
外汇、行业监管及国资监管机构、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开展
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慎原则,坚持以客
观需求和必要性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树立“风险中性”理念,禁止盲目冒进,
减少商品或货币波动对经营利润的影响,保持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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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
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
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四)集中管理原则:制度制定、统一管理、核准资质、审批预算、组织
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遵循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业金
融衍生业务的具体执行,并按照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
管理需求,建立健全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以
下简称操作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是本级及下属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汇总
审核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金融衍
生业务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业金融
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和日常工作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
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业务资质核
准情况、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相关风险控
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财管运行部是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组织各下属企业建立健全金融衍
生业务制度体系;
(二)组织对各下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申报、专项预算和调整进行
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
(三)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对金融衍生业务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
(四)组织编制金融衍生业务执行情况报告并按国资监管机构要求提交上
报,监控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提示预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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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季度组织对各下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合规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
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
在重大损失风险。
第九条 操作主体负责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内部审批、交易操作、签订
交易合同、定期报告等各项工作。操作主体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
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
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
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操作主体开展本制度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
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条 操作主体应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
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
同程度的风险事项,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制度、资质核准事项、专项预算和调整,
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决策,并按照
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金融衍
生业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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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资质核准
第十四条 操作主体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
监管机构申请资质,并在经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操作主体资产负债率高于公司管控线、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资
金紧张,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
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核准后
方可恢复。
第十六条 各操作主体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可
行性论证材料(见附件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
(如需)审议决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可行性论证材料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资质核准事项应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交
易品种须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须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境内企
业须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
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需单
独取得授权。同时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
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专项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操作主体从事
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进行检查回顾,必要时将调整各下属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
务的资质。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事项变更时,须按照资质核准流程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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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在三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
程序。
第五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编制金融
衍生业务专项预算。
第二十条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
营计划相匹配。专项预算(年度业务计划)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实货规模、
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
损预警线)等内容。
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须是其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商品,商品类衍生业
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5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
应实货风险敞口的50%,申请的保证金额度需控制在与对应商品类衍生业务规
模相匹配的范围内。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
应压缩和控制业务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操作主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专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
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章 业务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组织本级及下属企业在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金
融衍生业务资质和专项预算范围内具体实施金融衍生业务。公司根据所获批开
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特点,组织财管运行部、法律审计部等部门按照内部分工共
同落实对本级及下属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操作主体要强化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各操作主体要严守
套期保值原则,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及相关内控制度,严格合
规管理,强化内控执行,规范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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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须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
易部门、财务部门。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其中开展频次较高、业
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因开展频次较低、
业务规模较小未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不相
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二)操作主体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审批应当
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前中后台
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
时中止或重新审批。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三)应当根据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预算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报本
级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
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四)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
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
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
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六)商品类衍生业务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
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
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
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
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八)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交易
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经营管
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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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现风险或违规事项时,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上报公司,
由公司上报国资监管机构。属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应按公司《重大经营风
险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执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金融衍生业务纳入信息系统监管管理,建立健全风险
指标体系,实现在线监测和预警。操作主体在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时,应当建
立覆盖业务全流程的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将内控制度嵌入系统,实现“期
现一体”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或台账、风险指标监测、超
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第七章 报告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机制
公司于每季度后次月5个工作日内组织上报金融衍生业务报告,未开展金融
衍生业务应当进行“零申报”。
各操作主体应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统计报告工作机制,强化组织管理,明确
责任部门,细化统计标准和数据口径,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异常情况报告
操作主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
时,公司应于12小时内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并持续及时报告后续进展情况。
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
应包括事件概括、产生影响、亏损原因、货币现金价值或商品现货价值、已采
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重大经营风险处置权限及程序按公司相关
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披露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
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公司开展本制度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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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
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
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
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
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金融衍生业务应作为重点事项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各部门联合
综合监督体系。公司法律审计部负责每年组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全覆盖审计检
查,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督促将
金融衍生业务纳入风控合规体系,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各监管办
公室应将金融衍生业务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按季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操作主体应将金融衍生业务作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将企业
内审部门、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对金
融衍生业务进行持续有效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开展业务,存在瞒报、漏
报情况,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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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远期结售汇
管理制度》(CQCY-ZD-G-A12-2023.09)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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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金融衍生业务可行性论证材料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申请金融衍生业务资质时,应对具体方案的可行性进行
充分论证。可行性论证材料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开展的交易品种、使用的工具、交易场所等重要信息。其中申请
交易品种须与其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且是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
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二、已建立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实施细则,需确保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
性,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
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必要内容。
三、已建立的风险管理体系情况,包括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
急处理等机制设置情况。
四、内部机构、岗位设置情况,包括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的机制
设置,定期轮岗制度的设置和执行等。
五、交易及风控岗位人员配置情况及具体权限,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
业经历等,存在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金融衍生业务。
六、对申请的金融衍生业务财务承受能力的敏感性分析,需具备与所开展
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七、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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