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核
查意见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
的计划或安排;
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核查意见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
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
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级,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董
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