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持续督导的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长华化学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的情况概述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外销售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当收付货币汇率出现较
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降低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
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择机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
货币,主要为美元等外币。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
品。通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在约定的期限进行外汇币种、金额、
汇率的结汇或售汇,从而锁定结售汇成本。
(三)交易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预
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四)交易期限及授权
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具
体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果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
议的有效期,决议的有效期则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五)交易对方
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且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
(六)资金来源
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
二、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本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
的交易操作,但同时远期结售汇操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的远期结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导致经济损失。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
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造成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回款预测准确性降低,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会提出要求,与客户或供应商协商调整价格。
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
明确规定。根据该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
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形成高效
的风险处理程序。
应收账款的变动,及时掌握客户支付能力信息,加大跟踪催收应收账款力度,尽
量将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远期结售汇基于经
营活动的出口销售合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面临
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受国际政治和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汇
率波动将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结算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地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能够有效防范外汇市场
风险,减少汇兑损失,进一步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的稳健性。
四、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最
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
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
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
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具体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远期结售汇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远期结售汇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
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
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实际经营的需要,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宁宇 方 伟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