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颖电子”或
“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327.SZ)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
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的批准和授
权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11 月 29 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186.24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6元/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6元/股。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
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
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4.06元调整为13.96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
格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
整。
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
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7月10日。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相应调
整,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13.96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14.06-0.10=13.96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董事会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本
法律意见书等与本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文件。公司还确
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履行后续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
整程序、调整事由、调整结果及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王 茜
经办律师:
张小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