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龙: 市值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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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
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
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楚天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 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
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
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 系统性原则。按照系统筹划、整体推进的原则,以系统化方式持续
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 常态性原则。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主动作为,常态化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
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
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
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
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
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董事长应
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
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同时可通过官
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测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
如发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研判可能的原因,必要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审慎分
析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各项指标真实反映
公司质量。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
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
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制定、
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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