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龙: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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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遵守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相关人员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对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后,追究责任工作应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共同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形成初步意见后,须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做专门决议。
  第八条   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而客观地配合调查工作,不
得阻挠、干预或推诿调查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
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
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
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
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
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
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
作出决议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
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
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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